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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环保单位如何界定建设项目一般变动

发布时间:2025/10/21 浏览: 0

烟台环保单位界定建设项目一般变动时,主要依据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是否发生变动,且该变动未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若满足此条件,则界定为一般变动。具体分析如下:

界定依据

核心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的界定主要基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核心要素。

变动程度:当这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但变动未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时,该变动被界定为一般变动。

具体标准

与重大变动的区分:一般变动与重大变动的关键区别在于环境影响的变化程度。重大变动会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而一般变动则不会。

行业特定标准:对于特定行业,如污染影响类或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烟台环保单位会参照相应的重大变动清单进行界定。若未列入重大变动清单,则界定为一般变动。

管理要求

编制分析报告:涉及一般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逐条分析变动内容的环境影响,并明确环境影响结论。

公开与监督:建设单位需将《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许可管理:在申请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烟台环保单位建议建设单位需按照一般变动后实际建设的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等内容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将《建设项目一般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和公开情况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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