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验收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属于行政审批吗?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由相关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其进行试生产。因此,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属于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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